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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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chaJP 服務條款

制定日期:2026年5月15日 營運者:合同會社VicMe(以下簡稱「本公司」) 正本語言:本條款以日文版為正本,中文繁體版及其他語言版本如有歧義,以日文版為準。


第1條(總則・定義)

  1. 本條款規範本公司營運的線上抽選販售服務「GachaJP」(以下簡稱「本服務」)的使用條件。
  2. 本條款使用之用語定義如下:
    • 「本服務」:本公司於 https://gachajp.com 及相關網域提供的線上抽選販售服務。
    • 「用戶」:同意本條款並使用本服務之人。
    • 「帳號」:用戶依本公司規定方式註冊以使用本服務的識別資訊。
    • 「點數」:用戶於本服務內購買抽選包所使用之服務內通用貨幣,由本公司發行。發行匯率為1點數=1日圓相當。
    • 「抽選包」:本公司於本服務上以抽選方式販售卡牌之商品單位。
    • 「獲得卡牌」:抽選包之抽選結果授予用戶之集換式卡牌等實體商品。
    • 「內容」: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提供之文字、圖像、影片、軟體等一切資訊。

第2條(條款之同意)

  1. 用戶於使用本服務前,應充分閱讀並同意本條款內容後使用本服務。
  2. 用戶完成本服務帳號註冊手續時,或實際使用本服務時,視為已同意本條款。
  3. 未成年人使用本服務時,需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查明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使用,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停用該帳號。

第3條(使用資格)

  1. 本服務僅提供予居住於台灣、香港及本公司認可之其他地區,且年滿18歲之個人。
  2. 下列人員不得使用本服務:
    1. 居住於日本國內者
    2. 未滿18歲者(即使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亦不得使用)
    3. 過去因違反本條款等理由,遭本公司停用或刪除帳號者
    4. 屬於反社會勢力(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關係企業、總會屋、標榜社會運動之恐嚇集團、特殊智能暴力集團或其他類似之人)者,或與該等人員具有應受社會非難之關係者
    5.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適合使用本服務之人
  3. 用戶經查明屬前項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停用或刪除其帳號,並沒收其持有之點數及獲得卡牌。此時,用戶所持點數及獲得卡牌之處理,準用第6條第3項但書及第4項之規定。

第4條(帳號之註冊)

  1.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依本公司規定之註冊表格輸入必要事項,向本公司申請帳號註冊。
  2. 帳號註冊需登錄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號碼,並完成本公司規定之本人認證手續(電話號碼認證等)。
  3. 申請者於註冊時應提供正確且最新之資訊,因虛偽、誤記或記載缺漏所生之一切不利益,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4. 1人僅得取得1個帳號,禁止取得多個帳號。
  5.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拒絕申請者之註冊:
    1. 有違反本條款之虞時
    2. 過去因違反本條款等理由遭拒絕註冊或停用時
    3. 註冊資訊有虛偽、誤記或記載缺漏時
    4.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適合註冊時

第5條(帳號資訊之管理)

  1. 用戶應自行負責管理其帳號資訊(電子郵件信箱、密碼、電話號碼等)。
  2. 用戶不得將帳號資訊轉讓、出借、揭露或共享予第三人。
  3. 因帳號資訊管理不當、第三人使用、誤用等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4. 用戶發現帳號資訊遭不正當使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之指示處理。

第6條(帳號之停用・刪除)

  1.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停用、刪除帳號或限制本服務之使用:
    1. 違反本條款任一條項時
    2. 經查明註冊資訊有虛偽時
    3. 經查明持有多個帳號時
    4. 使用不正當手段(自動化工具、機器人、腳本等)使用本服務時
    5. 經查明屬反社會勢力或與該等人員有應受社會非難之關係時
    6. 侵害本公司、其他用戶或第三人之權利時
    7. 妨害本服務之運作時
    8. 一定期間(最後登入起24個月)以上未使用本服務時
    9.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適合使用時
  2. 因前項措施致用戶受有損害時,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責任。
  3. 帳號停用・刪除時所持有之點數及未發送之獲得卡牌,原則上失效,不予退還或補償。但以購買方式取得之未使用點數,及使用已購買點數抽選取得之未發送獲得卡牌,不在此限:本公司將給予用戶自停用・刪除通知起14日內,申請寄送該卡牌(相關費用依本條款規定)或轉換為點數之機會;該未使用點數之退款,依第12條之1第4項及第12條之2之規定辦理。
  4. 前項但書於下列情形不適用:該點數或卡牌係以不正當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支付詐欺、退單(chargeback)、違反本條款之方式)取得者;或屬本公司無償提供之點數及使用該點數取得之卡牌(依各活動條款辦理)。

第7條(點數)

  1. 點數為僅得於本服務內使用之服務內通用貨幣,不得與現金、其他電子貨幣或法定貨幣交換。
  2. 點數購買匯率為1點數=1日圓(JPY)。結算依本公司指定之付款方式(信用卡、WeChat Pay 等)。
  3. 以購買方式取得之點數無使用期限。本公司無償贈與之點數(手機認證贈點、優惠券、邀請獎勵等)自贈與時起6個月後失效。使用點數時,由無償贈與之點數優先扣除。
  4. 已購買之點數,原則上不退款。但法令規定本公司應退款者,不在此限。
  5. 帳號刪除時、點數有效期間屆滿時,或本公司另行訂定之事由發生時,未使用之點數失效。
  6. 本公司對於不正當取得之點數、不正當使用,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情形,得使該用戶之點數無效化。

第8條(抽選包之購買與抽選)

  1. 用戶得於本服務上以點數購買抽選包。
  2. 用戶因購買抽選包而取得抽選之權利,並依本公司規定之抽選方式決定獲得卡牌。
  3. 本公司就各抽選包以公正之抽選方式決定抽選結果。
  4. 各抽選包之總口數及獎品構成,於各抽選包之商品頁面顯示。
  5. 剩餘口數於各抽選包之商品頁面即時顯示,用戶可藉此推測排出機率。
  6. 抽選結果一經確定後,不得變更或取消,已使用之點數亦不予退還。 但實體獲得卡牌寄達後之契約解除,依第12條之1(台灣用戶)及第12條之2(澳門用戶)之規定辦理。
  7. 用戶於首次抽選前之同意畫面及抽選包購買最終確認畫面同意本條內容。

第9條(獲得卡牌之保有期間及處理)

  1. 獲得卡牌自抽選結果確定日起14日內,保存於用戶之帳號內(以下稱「保有期間」)。
  2. 用戶應於保有期間內選擇下列之一:
    1. 發送申請:依本公司規定方式輸入發送地址等,申請獲得卡牌之寄送
    2. 點數轉換:接受本公司就該卡牌依規定匯率設定之轉換點數(以下稱「轉換點數」)
  3. 轉換點數之匯率,於各抽選包抽選決定時點確定,不隨市場行情變動連動。
  4. 用戶於保有期間內未進行任何上述選擇時,於保有期間屆滿時點,由本公司自動執行點數轉換。此情形下,用戶喪失對該獲得卡牌之一切請求權。

第10條(配送)

  1. 本公司就用戶申請發送之獲得卡牌,配送至用戶指定之地址(限台灣、香港及本公司認可之其他地區)。
  2. 配送方式、配送費用、配送所需時間,於本服務上另行訂定。
  3. 配送所需時間因庫存狀況、海關手續、配送業者狀況等因素變動。本公司原則上不就配送遲延負責。
  4. 關稅、進口消費稅、其他稅金及通關手續費全數由收件人(用戶)負擔。
  5. 因配送地址誤記、長期不在、拒絕收貨等致商品未送達用戶時,本公司不負重新配送、退款或替代對應之義務。
  6. 配送中之遺失、破損、遲延等,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不負責任。
  7. 選擇未付追蹤號碼之配送方式(航空書信等)時,遺失等不在補償範圍內。

第11條(瑕疵商品・誤發送之處理)

  1. 收到之獲得卡牌有下列瑕疵時,用戶應於商品到達後7日內依本公司規定方式(電子郵件 info@vicme.jp)通知本公司:
    1. 顯著破損、污損
    2. 寄送與抽選結果不符之卡牌
  2. 確認前項通知且本公司認可瑕疵時,本公司選擇下列之一處理:
    1. 重新寄送相同卡牌(有庫存時)
    2. 以該卡牌之轉換點數退還
  3. 收貨後超過7日之通知,本公司不負處理義務。
  4. 用戶應於商品到達後即時開封並確認。

第12條(退貨・取消)

  1. 本服務之抽選結果及抽選包購買,於抽選確定後,不接受用戶因自身原因之取消或退貨。 用戶於首次抽選前之同意畫面,以勾選方式明示同意本條件,並於抽選包購買之最終確認畫面再次確認。
  2. 抽選服務屬於用戶完成購買手續時即時開始提供、且一經提供即告完成之線上服務。依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通訊交易解除權不適用於抽選服務。
  3. 前2項規定,不影響實體獲得卡牌寄達後用戶依適用法令得行使之權利。台灣用戶依第12條之1、澳門用戶依第12條之2辦理。
  4. 縱有前3項規定,本公司認為有特殊情事時,得依本公司之裁量提供退還點數等對應措施。

第12條之1(台灣用戶特別條款)

本條適用於居住於台灣之用戶,並優先於本條款其他牴觸規定而適用。

  1. 實體獲得卡牌之契約解除:用戶得於實體獲得卡牌寄達後7日內,依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以電子郵件(info@vicme.jp)通知本公司解除該卡牌之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2. 解除之處理:用戶應依本公司之指示,將該卡牌寄回本公司指定之地址。本公司於收到該卡牌並確認其狀態後,退還該卡牌該次抽選所使用之點數。寄回所需之合理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並得依裁量免除寄回,逕行退還點數。
  3. 配送費用點數:該次配送之全部卡牌均經解除時,一併退還該次配送所使用之配送費用點數;僅解除部分卡牌時,配送費用點數不予退還。
  4. 未使用點數之解除:用戶得於點數購買後7日內,就未使用之點數,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解除該購買契約。本公司確認後,就未使用部分依原付款方式退還相當金額。
  5. 第12條第2項之例外規定,以用戶於首次抽選前之同意畫面完成事先明示同意為前提,始對該用戶適用。
  6. 本條款第24條之管轄約定,不影響台灣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等規定所享有之管轄權益。

第12條之2(澳門用戶特別條款)

本條適用於居住於澳門之用戶,並優先於本條款其他牴觸規定而適用。

  1. 依澳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用戶就以遠程方式訂立之契約享有撤回權:實體獲得卡牌自寄達日起7日內、點數購買契約自訂立日起7日內,得以電子郵件(info@vicme.jp)通知本公司撤回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2. 撤回之處理(卡牌之寄回、點數之退還、配送費用點數及未使用點數之處理),準用第12條之1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

第12條之3(台灣用戶其他保障事項)

本條適用於居住於台灣之用戶。

  1. 本條款條文之解釋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用戶之解釋。
  2. 用戶與本公司間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式者,該電子文件依相關法令與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3. 用戶發現帳號遭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時,得立即通知本公司請求暫停該帳號之使用。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將於合理期間內暫停該帳號之使用,並於冒用原因消滅後恢復。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帳號遭冒用而用戶受有損害者,本公司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4. 本公司就本服務之系統採取合理之安全維護措施。因系統之瑕疵或安全性缺失,致用戶受有損害者,本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負其責任。但因用戶自身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13條(禁止行為)

用戶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為下列行為:

  1. 違反法令、本條款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2. 侵害其他用戶、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權利、利益或名譽之行為
  3. 取得、持有或使用多個帳號
  4. 使用自動化工具、機器人、腳本或其他機械手段使用本服務
  5. 對本服務系統之非法存取、逆向工程、修改、解析行為
  6. 利用抽選系統漏洞之行為(鎖定特定時間點之所謂「碰整數」、僅以取得完售特典(最後一賞)為目的之利用等)
  7.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使用或增殖點數之行為
  8. 妨害本服務運作之行為(過度負載、散布謠言等)
  9. 未經本公司許可,以商業目的利用或轉售本服務之行為
  10. 以轉售獲得卡牌為主要目的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11. 蒐集、揭露或濫用其他用戶個人資料之行為
  12. 與反社會勢力具有關係,或對該等勢力提供利益之行為
  13.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適當之行為

第14條(智慧財產權)

  1. 本服務及本服務上之內容(文字、圖像、影片、軟體、設計、商標、標誌等)相關之一切智慧財產權,歸屬本公司或擁有該權利之第三人。
  2. 用戶於個人非商業目的範圍內,得閱覽內容。
  3.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對內容進行重製、轉載、修改、散布、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
  4. 本服務上顯示之集換式卡牌圖像或其他第三方之智慧財產,係於取得權利人授權範圍內,或基於商品識別目的之引用而顯示,其權利歸屬各權利人。

第15條(推薦計畫)

  1. 本公司提供用戶間之好友推薦計畫(以下稱「推薦計畫」)。參加條件、報酬內容、給予方式、取消條件等詳細內容,於本服務上另行訂定。
  2. 經查明推薦計畫中有不正當行為(自我推薦、共謀虛構交易、以不正當手段灌水推薦數等)時,本公司得取消已給予之報酬,或回收已給予之相當點數等。
  3. 用戶利用推薦計畫時,不得進行所謂「隱性行銷」(不表明廣告・宣傳目的而偽裝成第三人推薦本服務之行為)。違反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取消該用戶之帳號及報酬。
  4. 本公司另行提供以網紅等為對象之聯盟計畫(Affiliate Program)時,該計畫之參加條件、報酬、遵守事項等,依本公司與參加者間另行締結之個別契約,不適用本條款。一般用戶得因該計畫參加者之介紹・宣傳而知悉或使用本服務,惟本公司不就其介紹內容之真偽・適切性負保證責任。

第16條(電話號碼認證)

  1. 用戶利用本服務之部分功能(部分活動之參與、獲得卡牌之發送申請等)時,可能要求進行電話號碼認證。
  2. 電話號碼認證之目的為防止不正當使用、本人確認、客服聯絡及重要事項之通知。
  3. 用戶完成認證手續之電話號碼,可能收到本公司寄送之SMS。SMS接收所生之通訊費用由用戶負擔。
  4. 本公司得就完成電話號碼認證之用戶提供本公司訂定之活動優惠。

第17條(服務之變更・停止・終止)

  1. 本公司無論是否事先通知用戶,得依本公司之判斷變更、追加或刪除本服務之內容、功能或提供條件。
  2. 發生下列事由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用戶暫時停止本服務之提供:
    1. 進行系統維護、檢查、更新時
    2. 因火災、停電、天災等不可抗力致本服務之提供發生困難時
    3. 通訊線路或電源發生故障時
    4. 戰爭、內亂、恐怖攻擊、暴動、騷亂、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發生時
    5.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
  3. 本公司得依本公司之判斷終止本服務之提供。此情形下,本公司於本服務上事先公告。
  4. 因本條規定致本服務之變更、停止或終止而使用戶受有損害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18條(免責)

  1.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符合用戶特定目的、具有期待之功能・商品價值・正確性・有用性,亦不保證用戶使用本服務符合適用於用戶之法令或業界內部規範等。
  2. 因本服務致用戶受有損害時,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不負責任。
  3. 本公司依前項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賠償損害之範圍限於用戶所生之直接且通常之損害,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所失利益、慰撫金及其他損害,本公司不負責任。
  4. 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之賠償上限額,以該用戶最近12個月內向本公司支付之金額合計為上限。
  5. 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不適用本條限制本公司責任之規定。

第19條(不可抗力)

  1. 因戰爭、內亂、暴動、恐怖攻擊、天災(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傳染病(包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等)、政府措施、罷工、停電、通訊故障、配送業者之運送停止、海關措施,或其他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之事由(以下稱「不可抗力事由」),致本條款下本公司義務之全部或一部之履行遲延或不能時,本公司就該遲延或不能不負責任。
  2. 不可抗力事由持續時,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第20條(反社會勢力之排除)

  1. 用戶聲明並保證,現在及將來均非反社會勢力,且不與反社會勢力具有應受社會非難之關係。
  2. 用戶違反前項聲明・保證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停用或刪除帳號,並沒收其持有之點數及獲得卡牌。
  3. 因前項措施致該用戶受有損害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21條(個人資料之處理)

用戶個人資料之處理,依本公司另行訂定之「隱私權政策」。用戶同意本條款,視為亦同意該隱私權政策。


第22條(通知・聯絡)

  1. 本公司向用戶之通知・聯絡,以本服務上之公告、向用戶註冊電子郵件信箱寄送電子郵件、透過本公司營運之LINE官方帳號傳送訊息或本公司認為適當之其他方式進行。
  2. 前項之通知・聯絡,於本公司實施該方式時點生效,不問是否實際送達用戶。
  3. 用戶向本公司之聯絡,透過本服務上之聯絡表單,或本公司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info@vicme.jp)進行。

第23條(條款之變更)

  1.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變更本條款。
  2. 變更本條款時,本公司訂定變更後條款之生效日,於生效日前相當期間,於本服務上公告,或依前條規定之通知方式,通知變更內容及生效日。
  3. 變更後本條款生效日以後,用戶使用本服務時,視為該用戶已同意變更後之本條款。

第24條(準據法及管轄)

  1. 本條款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依日本法解釋。
  2. 因本條款或本服務發生用戶與本公司間之紛爭時,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3. 前項規定不妨礙就消費者契約之國際私法上強行規定之適用。

第25條(語言之優先順序・分離可能性)

  1. 本條款以日文版為正本,中文繁體版及其他語言版本如有歧義,以日文版為準。
  2. 本條款任一條項之全部或一部因法令而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時,無效或無法執行部分以外之規定仍維持完整效力。

第26條(聯絡方式)

關於本服務或本條款之諮詢,請聯絡下列窗口:

  • 營運者:合同會社VicMe
  • 電子郵件:info@vicme.jp

附則

本條款自2026年5月15日施行。 2026年8月10日 一部改訂(第8條第6項・第7項、第12條改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新設)並自同日施行。 2026年8月12日 一部改訂(第3條第3項、第6條第3項・第4項、第7條第3項、第12條之3新設)並自同日施行。 2026年8月12日 用語整理(「中獎卡牌」→「獲得卡牌」、「兌換」→「轉換」等之表記統一。定義及權利義務內容不變),同日施行。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