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chaJP 隱私權政策
制定日期:2026年5月15日
最終修訂日:2026年5月19日
事業者:VicMe(以下簡稱「本公司」)
正本語言:本政策以日文版為正本,中文繁體版及其他語言版本如有歧義,以日文版為準。
1. 基本方針
VicMe(以下簡稱「本公司」)於營運線上抽選販售服務「GachaJP」(以下簡稱「本服務」)時,蒐集及使用用戶之個人資料。本公司遵守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及其他相關法令,妥善處理用戶之個人資料。
2. 事業者資訊
3. 蒐集之個人資料
本公司於提供本服務時,蒐集下列個人資料:
3.1 用戶註冊時蒐集之資訊
- 姓名
- 電子郵件信箱
- 密碼(加密保存)
- 電話號碼
- 出生年月日(用於年齡確認)
- 居住國家・地區
- 語言設定
3.2 使用本服務時蒐集之資訊
- 點數購買紀錄
- 抽選包購買紀錄
- 抽選結果紀錄
- 中獎卡牌之保有・發送狀況
- 配送地址、收件人姓名、收件人電話號碼
- 登入紀錄
- 操作日誌
3.3 結算時蒐集之資訊
- 信用卡資訊(透過支付代理業者處理,本公司不保存)
- 支付代理業者提供之結算結果資訊
3.4 自動蒐集之資訊
- IP位址
- 瀏覽器類型及版本
- 裝置類型、作業系統資訊
- 存取日期時間
- 來源URL
- 透過Cookie及類似技術蒐集之資訊
- 行為紀錄(頁面瀏覽、點擊、停留時間等)
3.5 諮詢時蒐集之資訊
4. 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
本公司就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於下列目的範圍內利用:
- 本服務之提供(帳號管理、抽選、中獎卡牌之保管、配送等)
- 用戶認證、本人確認、防止不正當使用
- 結算處理及退款對應
- 諮詢之回應、客服提供
- 重要事項通知(條款修改、服務變更、系統故障資訊等)
- 活動、新服務、相關服務之介紹(須事前取得同意)
- 存取分析、利用統計之製作、服務之改善
- 法令義務之履行(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 違反法令、違反條款之對應,本公司權利之保護
5. 個人資料之第三方提供
- 本公司未事前取得用戶同意,不向第三人提供個人資料。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依法令規定之情形
- 為保護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必要,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之情形
- 為提升公共衛生或推進兒童健全成長有特別必要之情形
- 國家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其受託人為執行法令所定事務而需協力之情形
-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令請求揭示之情形
- 本公司將本服務之部分業務委託予下列業務委託對象時,於業務遂行所需範圍內提供個人資料。
6. 業務委託
本公司於提供本服務時,可能就下列類別之業務委託對象,於業務遂行所需範圍內委託處理個人資料:
- 支付代理業者
- 網頁主機、資料庫、認證基盤等雲端服務業者
- 電子郵件配送、SMS配送業者
- 存取分析、廣告投放業者
- 配送業者(日本國內・海外)
- 客服相關之聯絡工具提供業者
- Meta Platforms, Inc.(美國):廣告投放、廣告效果計測(透過 Meta Pixel 及 Conversions API,傳送經雜湊化之電子郵件信箱、電話號碼、使用者ID等事件資訊)
本公司就業務委託對象進行適切之個人資料保護監督。
7. 向境外第三人提供個人資料(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第28條對應)
- 本公司就上述6.所載之業務委託對象中,所在於日本以外(主要為美國)之業者,於業務遂行所需範圍內提供個人資料。
- 美國雖無包括性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惟本公司利用之各業務委託對象,依SOC 2、GDPR、CCPA及其他國際標準採取安全管理措施。
- 如希望確認該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等之詳細,請聯絡 info@vicme.jp。
- 用戶同意本政策,視為亦同意向該等境外第三人提供個人資料。
8. 台灣及香港用戶之追加事項
8.1 台灣用戶(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應)
- 自居住於台灣之用戶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提供本服務,保存於日本之伺服器(Supabase、Vercel 等),並於必要時與上述6.之業務委託對象共享。
- 該移轉屬於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之國外移轉,惟日本之個人情報保護法被評價為與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概略具同等水準之保護制度。
- 居住於台灣之用戶,依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得就本公司持有之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
- 查閱權
- 製給複本之請求
- 補充或更正之請求
- 停止蒐集、處理、利用之請求
- 刪除之請求
- 如希望行使上述權利,請聯絡 info@vicme.jp。
8.2 香港用戶(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PDPO 對應)
- 自居住於香港之用戶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提供本服務,保存於日本之伺服器,並於必要時與上述6.之業務委託對象共享。
- 該移轉屬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規定之範圍,惟日本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提供與香港PDPO同等水準之保護。
- 居住於香港之用戶,依香港PDPO,得就本公司持有之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
- 查閱請求(Data Access Request)
- 更正請求(Data Correction Request)
- 停止利用或刪除請求
- 如希望行使上述權利,請聯絡 info@vicme.jp。
9. Cookie及類似技術之使用
-
本公司為提升本服務之便利性、分析利用狀況、廣告投放等目的,使用Cookie及類似技術(網頁信標、本地儲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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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kie之主要用途如下:
- 維持登入狀態
- 記憶語言、顯示設定等用戶設定
- 利用狀況之分析(Google Analytics 4 等)
- 廣告投放之最佳化(Meta Pixel 等)
- 不正當存取之偵測
-
用戶得依瀏覽器設定拒絕Cookie,惟此情形下,本服務之部分功能可能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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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使用之主要分析・廣告工具如下:
- Google Analytics 4:使用匿名化之資訊分析本服務之利用狀況。關於 Google 之資訊蒐集・利用,請參閱 Google 隱私權政策。退出選項可透過 Google Analytics 退出附加元件 使用。
- Meta Pixel:用於 Meta 之廣告投放最佳化。詳情請參閱 Meta 隱私權政策。
-
關於廣告效果計測之雜湊化資訊傳送
本公司就使用者註冊時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號碼,於使用者完成購買等特定事件發生時,採取單向不可逆之雜湊處理(SHA-256),並透過 Meta Platforms, Inc. 之 Conversions API 將該雜湊值與事件資訊(購買金額、訂單編號等)傳送至 Meta,作為廣告效果計測及最佳化之用。
- 傳送之資料皆為雜湊化後之資料,Meta 無法由雜湊值還原原始個人資料
- 本項利用之目的限於廣告計測、廣告最佳化、相似受眾建立
- 使用者得透過瀏覽器設定阻擋追蹤,或聯絡本公司 info@vicme.jp 請求停止
10. 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間
- 本公司於達成利用目的所必要之期間內保存個人資料。
- 主要資訊之保存期間如下:
- 帳號資訊:帳號有效期間及刪除後30日(用於備份回復)
- 點數・抽選包購買紀錄:法令規定之保存義務期間(依特定商取引法、稅法,最長10年)
- 配送相關資訊:商品配送完成後3年
- 諮詢紀錄:對應完成後3年
- 登入・操作日誌:取得起1年
- 上述期間屆滿後,個人資料即時刪除或匿名化處理。
11. 安全管理措施
本公司為防止個人資料之外洩、滅失或毀損及其他安全管理,採取下列必要且適切之措施:
- 組織性安全管理措施:設置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人、定期確認處理狀況
- 人員性安全管理措施:限定處理個人資料之人員,徹底執行適當處理
- 物理性安全管理措施:就處理個人資料之機器・記錄媒體進行適切管理
- 技術性安全管理措施:存取控制、加密(HTTPS、TLS)、防止不正當存取、病毒對策、定期弱點檢查
- 外部委託對象之監督:委託處理個人資料時,選定採取適切保護措施之委託對象,並進行必要且適切之監督
12. 用戶之權利
- 用戶得就本公司持有之自己之個人資料,向本公司請求下列對應:
- 查閱請求
- 更正・追加・刪除請求
- 停止利用或消除請求
- 停止向第三人提供之請求
- 利用目的通知請求
- 進行上述請求時,請聯絡 info@vicme.jp。本公司於確認為用戶本人之請求後,於合理期間內對應。
- 依法令等情形,本公司可能無法對應。
- 上述對應之手續費為免費(惟複雜對應之情形,可能負擔實際費用)。
13. 電話號碼之處理
- 本公司蒐集之電話號碼,僅限於下列目的利用:
- 帳號之本人認證
- 防止不正當使用
- 緊急時之聯絡(配送問題、系統故障等)
- 本公司之重要通知
- 上述目的以外(行銷、廣告等)利用電話號碼時,另行明示取得用戶同意。
- 本公司不向業務委託對象(Twilio、SMS配送業者、配送業者)以外之第三人提供用戶之電話號碼。
14. 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
- 未滿18歲者非本服務之利用對象(請參閱服務條款第3條)。
- 註冊時經查明未滿18歲時,本公司使該帳號無效,並即時刪除所持有之個人資料。
- 本公司非有意取得未滿18歲者之個人資料時,依保護人請求迅速刪除。
15. 個人資料處理相關之諮詢
關於個人資料處理之問題、請求、申訴等,請透過下列窗口聯絡:
請求時,可能需確認本人身分之資訊(姓名、電子郵件信箱、註冊時電話號碼等)。
16. 隱私權政策之修改
- 本公司因法令修改、本服務內容變更或其他必要情形,得修改本政策。
- 修改本政策時,本公司於本服務上公告,或依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方式,通知修改內容及生效日。
- 修改後本政策生效日以後,用戶使用本服務時,視為該用戶已同意修改後之本政策。
17. 語言之優先順序
本政策以日文版為正本,中文繁體版及其他語言版本如有歧義,以日文版為準。
附則
本政策自2026年5月15日施行。
以上